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投入的费用年增幅 10% 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 至 2010 年底以前 ①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② 新办软件企业经认定后,申请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征优惠的,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④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 起至 2010 年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6% 的部份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得税款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按 40% 的比例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第三产业的发展项目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①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前期、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暂免征收所得税; ② 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转让、培训、咨询、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③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第一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④ 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第一年免税,第二年减半征税。
经认定的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可以优先享受中山市技改贷款贴息、科技 “ 三项资金 ” 以及《关于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
根据《 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对列入并获批准的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的贷款利息补贴和项目投资补助。
根据中山市《 关于大力发展利用资本市场的意见》, 对通过上市辅导期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30 万元;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补贴 100 万元。
对符合国家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经认定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或减半征收优惠。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 5 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