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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为鼓励外来投资者,推动东部组团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区的实际情况,东南绿色工业园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措施。

国内投资

1.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免征 2 年所得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在 2 年内将其上缴的所得税返还。

2. 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 70% 以上的,经市财政审定返还 5% 所得税。

3. 凡国家或省级计划立项的内资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 3 年内、省级新产品 2 年内,应纳所得税地方分成 25% 返还。

4. 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 40% 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5. 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外投资

1.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在 3000 万美元以上且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被认定为先进技术标准的企业,申请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 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减免期间免征地方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申请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 40% 税款;若将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 5 年的,全部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  鼓励类项目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属鼓励发展且技术达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的,内销比例不限。

7.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当年比上年实际增长 10% (含 10% )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 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设备是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9.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项目,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度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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