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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招商指南
— 小 榄 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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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小榄镇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1 2 3
  第二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凡从事农业的外来投资企业,在依照规定享受定期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
  2. 外商创办的生产性出口创汇型企业,在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全年产值70%以上,继续减半征收所得税。《中山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4条。
  3.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确定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在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可延期3年减半职征收所得税。《中山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4条。
  4. 外来投资企业开发的新产品,经科委、经贸委鉴定认可,其增值税属地方部分的25%,由财政局、国税局上报审批后,由企业所在地方财政列支返还。《中山市关于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第5条。
  5. 外来投资者在我镇新办的生产型企业,自投入之日起1年内,对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属中山市留成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50%给企业,用于补偿企业进口设备所缴纳的关税和扶持企业的发展。《中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措施》第3条。
  6. 外来投资者在我镇新办的各类企业,在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纳税仍用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由地方财政再给予企业2年先征后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优惠。《中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措施》第4条。
  7. 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报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给予一定期间的所得税征收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法规。
  8. 鼓励外来投资者对我镇现有各类企业参资参股。凡改购我镇现有乡村企业股份超过50%的,免收土地变更管理费、房地产交易费,地方财政先征后返还50%契税。《中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措施》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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