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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招商指南
— 南 头 镇 —
南头镇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和措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镇投资办实业,推动全镇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来投资者,是指中山市以外的国内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外来投资者需征用土地办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可根据项目等级和不同用地区域享受优惠地价,购地面积越大,优惠越多。镇工业用地由镇政府统一规划,并负责"五通一平",并协助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在按国家税法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提出申请,经税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批准,由地方财政再给予企业2年先征后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照顾。
  第五条: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依照税法规定限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先进技术标准的企业,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我镇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凡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所得税。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 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年增幅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允许发展的合资、合作项目,允许投资者根据国内外市场的需求,自行确定和调整产品的内外销比例;属国家允许发展的独资项目,允许投资者根据国内市场需求,自行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确定在50%以内。
  第八条:新办的"三来一补"企业经省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报请税务部门批准,可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第九条:"三来一补"企业对外加工装配的成品因故须转为内销时,经外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海关许可,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和依法纳税后,可在国内销售。
  第十条:外商购入本镇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外商投资固定资产,免征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外商租用本镇现有厂方开办新企业,缴交厂房租金,不再收取基础设施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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