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招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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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区招商指南
— 火 炬 区—
优 惠 政 策 1 2 3

  根据广东省省政府委粤发 [1997] 4 号文件的精神, 结合实际进一步落实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 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中山市政府作出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理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机制。
1、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升级。进一步扶持和加快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建设,带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上新台阶。
2、授权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市一级有关经济管理权限,包括区内土地审批、规划建设、项目审批审核、工商税务、劳动人事、出国人员审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外经外贸、对外科技交流等事项,经管委会审批可直接到市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开发区设立经济管理方面的职能部门。
3、开发区的收支在市级财政预算中实行单列。设立相对稳定的开发区财政和金库,严格实行开发区财政收支执行情况,接受审计监督。

二、继续执行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财税政策。
1、开发区的财政收入,以1995年为基数,除按规定应缴中央的以外,其余全额返还开发区,用于支持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2、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 %以上的内资企业,经市财政部门审定,返还5 %所得税。
  新办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免税期满后仍有困难的,根据财政分税分成体制所确定的权限,报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在2年内,可将企业上缴的所得税还给企业。
  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限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先进技术标准的企业,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我市再投资创办或扩展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和产品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返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项目需进口的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植税。
3、凡国家或省级计划立项的内资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经市税务机关审核,并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应纳所得税享受边征边返还优惠;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增值税地方分成25% 部分返还给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初期存货已征税的,允许其已征税额按存货处理数量分期抵扣应纳增值税。
4、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的试验费 、技术图书资料费、制定费、设备高速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按实际需要计入管理费用。上述企业投入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年增幅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按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5、高新技术企业和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为开发高新技术需要进口样机、样品(包括种子、种苗等)、试剂、仪器、关键部件和高技术元器件,国内无法加工制造而需要到境外加工制造个别高新技术产品零部件等,外经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协同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海关给予便利和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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