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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镇投资办实业,推动板芙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修订本优惠办法如下:
第一条 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在减免企业所得税其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满后,经上级有关部门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确认为先进技术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期限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如再投资于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五条 "三来一补"企业加工产品复出口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经认定为新办高新技术的企业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七条 允许投资者自由选择投资经营方式,对符合国家产业投资指导目录鼓励类、限制乙类、产品100%出口的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企业可享受进口生产设备(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优惠,生产设备由海关监管使用。企业生产自营或以加工贸易方式生产出口的产品,用于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件、包装材料(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免征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对企业遵守通关行为实行分类动态管理,被评定为A类的企业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由银行设立空转保证金台账,不收取保证金,对海关规定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被评为B类,按海关常规管理,需设立保证金台账,对七种敏感商品(塑料原料、聚脂切片、化纤原料、棉纱、棉花、棉坯布、钢材)减半征收保证金。
第八条 凡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允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通过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它外汇账户中支付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者支付工资、股息、红利等,享有原材料、燃料采购、产品内外销比例、经营计划等自主权。
第十条 对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入库税金总额5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70%以下、科研开发经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年度考核不亏损被确认为中山市强优企业,可享受出口退税及期初库存税款抵扣,三年内由市优先安排财政贴息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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