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为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的步伐,增强我市综合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作如下决定。
一、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
(一)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民营经济是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最具活力和生命力的经济。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市实施新一轮改革以来,民营经济发展迅速,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推动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发展阶段,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对加快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把发展民营经济作为第一经济增长点,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发展中实现新的提高。
(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三个进一步提高、两个增强”的工作方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勇于创新,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的方针,对民营经济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消除一切妨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弊端、政策规定和不合时宜的做法,努力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力争3-5年内使我市民营经济总量上规模、结构上档次、质量上水平、管理上台阶,发展一大批机制灵活、技术先进、管理有序、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形成富有区域特色和竞争优势的产业群。
二、实行公平待遇,为民营经济发展拓展空间
(三)清除民营经济的准入障碍。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民营经济进入的行业、领域,都要向民营资本开放,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放宽企业经营范围,对法律、法规未作限制的,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凡是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商逐步开放的投资领域,有关部门要抓紧引导民间资本加快进入。
加快行业资质认证改革,清除各种行政性限制,推动资质认证市场化。公开资质认证标准,提高资质认证的透明度,引导企业积极参与资质认证。有条件的部门 要改变现有单位资质认证的申报审批办法,实行登记备案制。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培训,做好个人执业资格认证。
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和特许等方式,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供气、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环卫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积极推进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和体育等领域的改革,制定科学合理的行业准入标准,加快引入民间投资,形成产业化经营。
(四)放宽准入条件。放宽注册资本限制,适当降低对生产、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资本要求。对创 办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就业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分步到位,限期补足;我市有终审权的联签项目,其前置审批或登记要件欠缺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筹建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管理。
允许管理才能、技术专长等无形资产按一定比例作价入股,由全体股东签订作价入股协议并作出担保承诺,经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工商部门予以登记。
放宽企业经营场所的限制,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投资者凭相关场地的权属使用证明,可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除国家限制的品种和行业外,取消核准登记前的场地勘验制度,改为企业承诺和登记注册后的回访核实。
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推动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开展国际化经营。
(五)消除各种歧视与不合理规定。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废除或修订体现所有制差别和不适应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与管理规定,构建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与管理平台。在科研项目申报、人才引进、技改贴息等政府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及出口退税等方面,民营企业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待遇。充分尊重民营投资项目投资人的自主权。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规定要进行招标的项目外,由投资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项目招标,依法进行建设。
(六)鼓励各类人员投资创业。鼓励公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分流或离岗人
员,以及有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投资兴办企业。外来人员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可凭身份证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登记。
三、优化民营经济的服务环境
(七)建立健全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缩减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
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减少前置审批项目,改为登记制、核准制;对于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基础上,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改进服务方式,实行服务承诺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政府服务效率。
对涉及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级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规定以内的收费项目有上下限标准的,一律按下限收取。
(八)建立健全科技创新体系。完善科技创新三大体系:在企业层面,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成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并给予一定的补贴;在行业层面,采取政府支持开办费、企业化运营的方式,成立行业科技创新中心,重点依托特色产业,抓好区域特色经济的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在区域层面,组建面向全社会的区域性科技服务体系,建立技术专家人才库,抓好中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为全市民营经济的科技创新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九)建立健全公共的信用服务体系。由政府牵头协调,明确营运主体,整合人民银行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局的企业登记咨询系统,以及税务、海关、法院、公安等部门对有关法人和自然人的各项信用记录资料,建立信用星级评估制度,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咨询和监管系统,引导民营企业守信守法经营,实现民营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与制度化。
(十)建立健全各类中介服务体系。政府部门对中介组织的管理,要从直接管理逐步向间接管理转变,提高中介组织自我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在制订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和行业利益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发展,扩大覆盖面和代表性,加强规范化建设,建立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增强商会和行业协会活力,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企业和企业家的桥梁纽带作用。
加快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组织。发展代理招商、会计、法律、审计、评估、设计、监理、招标投标、技术交易、银行信贷、海关报关、税务代理、海外市场代理、投资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各类公共性服务机构,完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服务。
四、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财税、金融扶持力度
(十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保留原有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基础上,从2003年起连续3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各镇区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十二)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对信用担保机构以中小企业为担保对象所产生的担保贷款额,可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贴扶持。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办发[2000]59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三年内免证营业税。
(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开展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给予强优民营企业一定的授信贷款额度;人民银行要协调各专业银行,简化本地区银行结算、汇兑手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积极探索为民营企业提供新的金融产品,为民营企业提供财务管理和投资咨询分析等相关服务,引导民营企业提高理财水平和资信水平。
(十四)切实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融资权属凭证。国土、房产、规划、建设、消防等部门要积极为民营企业解决土地、房产等物业确权中遇到的问题。物价、国土房管等部门要加强产权变更相关服务的收费监管,严格按成本收取费用,降低抵押收押标准的产权变更成本。
五、提高素质,增强民营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十五)扶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集中力量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根据企业经营资产、营业收入、纳税额和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等指标,每两年评定一批强优民营企业,并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相关活动中广泛宣传。
鼓励中小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大力培育一批专业精、效益好、有品牌的明星企业。推动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开展多种类型的经济技术合作,逐步形成以大企业为主导,大中小企业分工协作、相互配套的产业组织体系。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对已获国家、省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驰名、著名商标的企
业,优先列入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计划,享受现有的各种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市关于实施名牌战略的政策措施,“对获得名牌名标的企业、商品被列为国家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企业、专利技术被授 予“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七)推进民营工业企业进园入区。鼓励民营企业以区域特色经济为依托,以资金、技术和产品为
纽带向园区聚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发展专业化协作生产,提高民营企业的产业链接和配套能力,形成现代化的产业群。加快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完善园区设施配套,突出产业特色,强化分工协作,提高工业园区招商和产业发展水平,实现工业提速发展。继续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示范试点”,市科技三项经费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建设。
(十八)大力推动民营企业的技术进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科技研发、咨询服务等科技服务机
构,创建民营科技企业科技创新孵化器,为私营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服务。每年选取和引进一批重点科技项目,帮助企业组织实施,切实提高民营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民营企业纳入国家、省和市级的科技项目并获得上级划拨科技经费的,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再给予上级拨款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支持。对报批为广东省专业镇技术创新试点和省级民营科技园的单位,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再给予省拨款一定比例的专项资金支持。
(十九)积极帮助民营企业引进各类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民营企业引进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允许本人及直系亲属入企业所在地的城镇户籍。对于不迁户口、不转行政关系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受聘人员在聘用期内享受我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居于高层次人才的,享受市委、市政府有关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民营企业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营管理和知识更新培训,开展民营企业发展经验交流活动;积极做好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及推荐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两院院士的工作;主动帮助民营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对口联系,为民营企业的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二十)推进民营企业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条件的民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引导民营企业规范发展,依法经营,依章纳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强化质量监督和计量标准认证认可工作,在民营企业中广泛推行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有条件的企业推行ISO—14000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加强计量工作,引导民营企业完善计量保证体系,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
(二十一)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法院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并加大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执行力度;检察机关要为民营企业加强犯罪防范提供条件,并积极查处企业内部的侵权案;公安部门要严肃处理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违法犯罪;司法部门要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政府法制机构要依法处理民营企业申请的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侵占、挪用民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合法收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规范管理,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六、加强领导,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十二)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成立中山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市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定期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共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二十三)积极为企业家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培养和爱护企业家人才,做企业家的朋友。鼓励民营企业与时俱进,不断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现代市场经济和经济国际化条件下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充分发挥宣传和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张旗鼓地表彰民营经济的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十四)加强民营企业的党建工作。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区、街道、行政村要切实担负起民营企业的党建责任,积极开展在民营企业中建立党组织和发展党员的工作,建立健全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从民营企业的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努力提高民营企业党建工作的水平,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家在参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民营企业家、个体经营者的政治和社会地位。
(二十五)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的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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