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生产企业设立*
一、审批类别
审核 二、审批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1997 年 5 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216 号发布; 2001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三、办理程序

四、审批条件
1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
2 、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3 、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
4 、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5 、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6 、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7 、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申报资料
1 、申请设立农药生产企业报告;
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 、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的证明材料;
4 、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的证明材料;
5 、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6 、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材料;
7 、所生产的农药依法取得农药登记的证明材料;
8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以及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时间
5 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本局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