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 *
一、审批类别
初审
二、审批依据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
三、办理程序

四、审批条件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五、申报资料
(一)综合利用发电单位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凡申请综合发电单位认定的企业,应按一式四份的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广东省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认定申请表;
3、电厂(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检测报告;
4、建设或改造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
5、电网部门的并网文件和接入系统审查意见、购电协议;
6、燃料来源和年利用量证明材料;
7、所检电厂(机组)的年发电量和供热量说明;
8、所用燃料产生灰、渣的综合利用情况及证明材料;
9、环境监测报告;
10、有关工艺说明材料;
11、锅炉压力容器设备检测报告;
1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二)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凡申请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的企业,应按一式四份的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申请表原件;
(4)近期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报告原件;
(5)环境监测报告;
(6)有关工艺说明材料。
2、附加材料
(1)利用废渣生产建材产品、水泥的企业应提供的附加材料:地级市以上质检部门的废渣掺合量的检验证明原件;废渣来源说明材料。
(2)新型墙材企业应提供的附加材料:地级以上市墙材革新办部门出具的新型墙材认定书复印件(加盖市经贸部门印章);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或市墙材革新办出具的单线生产能力证明原件。
(3)利用“三剩物”及次小薪材企业应提供的附加材料: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原料购销合同或原料来源证明原件。
六、承诺时间
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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