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经贸局行政服务指南
中山市经贸局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
办 事 须 知
一、本局对外办事实行“一个窗口进出”。即所有企业或个人要求本局批复或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都由服务窗口统一收件,统一发件(加具意见,批文或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要按本局的服务指南要求准备齐全,送本局服务窗口,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受理后,将回执交送件人。申请企业或个人凭回执领取批文或证件。若回执遗失,请提供企业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材料不全或无效,服务窗口按退件处理,由申请企业或个人重新补齐有关材料;企业因情况变化,需调整原申请行政服务项目内容的,应按原来办理流程重新办理手续,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
四、申请文字材料一律采用A4型(210㎜×297㎜)纸打印报送(特殊图表可用A3型纸),并装订成册,否则将作退件处理。
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本局负责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联审事项在3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服务窗口将及时通知申请企业或个人领取答复。
六、本局行政服务事项按要求统一印制服务指南,公开法律依据、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对行政服务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本局办公室投诉。
查询电话 8308292 投诉电话 8315312
中山市经济贸易局
二○○七年九月
核发酒类批发许可证
一、申请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已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企业(包括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2、从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和仓储80平方米以上,符合国家商务部《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SB/T10391-2005)的有关规定;
4、符合卫生等管理部门的要求;
5、有二名以上经培训并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专业人员;
6、有健全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一式两份)
1、填写《广东省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地税)的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非本地身份证的还须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4、注册资金验资证明(50万元以上)的复印件;
5、经营场所的房产证与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生产厂家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与卫生检验合格证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限进口酒)等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7、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或产销双方法定协议书的复印件;
8、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诚信经营制度(酒类经营者保证书)相关材料;
9、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或经商务部认可并由省级酒类专卖管理部门公示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34549
六、法律法规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15条、第17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七、承办科室
酒类监管科
核发酒类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条件
1、经营主体应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法人企业或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从业资金1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0平方米以上,符合国家商务部《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SB/T10392-2005)的有关规定;
4、符合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
5、具有一名以上掌握酒类法律法规及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一式两份)
1、填写《广东省酒类零售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地税)的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非本地身份证的还须提交暂住证复印件;
4、从业资金证明(10万元以上)的复印件;
5、经营场所房产证与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供货方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卫生许可证、酒类产品质量与卫生检验合格证等国家规定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7、企业经营管理制度、诚信经营制度(酒类经营者保证书)相关资料;
8、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34549
六、法律法规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16条、第17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省政府令第106号)。
七、承办科室
酒类监管科
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
一、申请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
3、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6、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7、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二、所需材料
1、办厂申请书(当地镇区意见);
2、可行性报告;
3、厂区平面图;
4、属股份制的提交合作文件。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13194
六、法律法规
1、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
2、《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五条,(1998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02年8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七、承办科室
生猪屠宰监管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
一、申请条件
(一)500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
1、机组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2.5万千瓦以下,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
2、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所用原料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燃料属于就近利用;
3、对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4、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
5、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城市生活垃圾、工业余热余压以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的,符合粤经贸资源[2000]905号文件规定要求。
(二)2.5万千瓦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
1、机组单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
2、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所用原料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燃料属于就近利用;
3、对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4、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
5、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城市生活垃圾、工业余热余压以及其他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的,符合粤经贸资源[2000]905号文件规定要求。
二、所需材料
1、企业申请书和由企业填写的《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报表》;
2、建设或改造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
3、电网经营管理部门同意电厂(机组)的并网文件和接入系统审查意见、购电协议文件;
4、具有省级资质的化验机构出具的燃料化验报告;
5、燃料来源和年利用量证明材料;
6、所检电厂(机组)的年发电量和供热量证明;
7、所用燃料产生灰、渣的综合利用情况;
8、废水、烟气、粉尘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证明。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15602
六、法律法规
《转发国家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0]905号)第3条、第5—13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七、承办科室
电力能源科
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2、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4、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二、所需材料
(一)申请仓储经营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报告;
2、填报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申请表;
3、当地县级以上工商、税务、国土、规划、建设、消防、安全监管、质监、防雷、环保等部门核发的仓储设施及其码头、铁路专用线的相关证照或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复印件;
4、油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等相关管理制度;
5、油库油品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上岗证明;
6、油库正面、罐区、码头(铁路)彩色4R照片各1张。
(二)申请仓储经营资格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书;
3、与具备经营资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定的供油协议;
4、消防、环保、质监、防雷验收证明;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15602
六、法律法规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七、承办科室
电力能源科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
一、申请条件 (一)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2、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
4、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
5、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
(二)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综合利用发电单位,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二、所需材料
(一)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凡申请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四份,统一采用A4纸规格,打印目录,并按顺序、加封装订成册,由市经贸局贸存一份,上报省经贸委三份:
1、申报认定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的请示及认定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3、建设(或改造)综合利用发电工程项目的批复和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环保达标排放证明或环境监测报告;
5、并网调度协议;
6、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的锅炉运行年度检测报告和入炉燃料检验分析报告;
7、煤矸石、煤泥等供货合同及燃料来源证明;
8、灰、渣等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并提供相关销售合同;
9、锅炉使用燃料量季报在线记录数据;
10、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申报应提交的材料
凡申请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的企业,应按一式六份的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基本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技术)认定申请表原件;
(4)近期产品质量抽查检验报告原件;
(5)环境监测报告;
(6)有关工艺说明材料。
2、附加材料
(1)利用废渣生产建材产品、水泥的企业应提供的附加材料:地级市以上质检部门的废渣掺合量的检验证明原件;废渣来源说明材料。
(2)新型墙材企业应提供的附加材料:地级以上市墙材革新办部门出具的新型墙材认定书复印件(加盖市经贸部门印章);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或市墙材革新办出具的单线生产能力证明原件。
(3)利用“三剩物”及次小薪材企业应提供的附加材料: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原件;原料购销合同或原料来源证明原件。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19553
六、法律法规
1、广东省经贸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
2、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
3、广东省政府《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3号)
4、广东省经贸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7〕634号)
七、承办科室
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煤炭经营资格审核
一、申请条件
(一)取得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查批准的煤炭批发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储煤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
4、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5、有准确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6、有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
7、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8、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取得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查批准的煤炭零售经营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储煤场地1500平方米以上;
4、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5、有准确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6、有符合标准的质量检验设备;
7、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8、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取得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查批准的民用型煤加工经销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必要的装卸设施、消防设施及喷雾防尘设施;
4、储煤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5、符合国家和省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广东省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申请表格及申报材料规范可到广东省经贸委网站下载:http://www.gdet.gov.cn/jmzc/jyxt/wngw/detail.jsp?recid=52328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4、注册资本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7、县级以上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8、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器具、煤炭质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合格证书。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9、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民用型煤加工经销企业除外。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19553
六、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5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贯彻〈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严格规范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05〕1006号。
4、《关于印发广东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粤经贸法规[2006]873号)。
七、承办科室
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典当行设立
一、申请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人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设施;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所需材料(一式四份)
1、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3、典当行经营规则、财务会议制度、内容审计制度、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简历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法人股东简介、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及出资能力证明;
7、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8、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33525
六、法律法规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七、承办科室
市场管理科
拍卖机构设立
一、申请条件
1、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应当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2名以上拍卖师;3名以上取得拍卖从业资格并与主营业务密切联系的行业(如房地产、二手车鉴定评估、资产评估、产权经纪等)从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5、有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
6、符合商务主管部门有关拍卖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的有关规定。
二、所需材料
1、申办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企业章程(原件);
3、符合《拍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拍卖业务规则(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原件)和注册资金银行进帐单(复印件);
5、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期1年以上的租用合同(复印件);
6、2名拍卖师《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及经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备案的《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原件);
7、工商部门关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申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申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拟任法定代表人简历、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10、3名以上从业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11、员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历、职称、拟任职务、联系电话等);
12、其他材料(如可行性报告、股权分配协议书等)。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33525
六、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11条-13条、第15条,《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7条-8条、第11条-13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七、承办科室
市场管理科
商品交易市场设立
一、所需材料
1、项目选址申请报告,加盖镇区政府公章;
2、商业网点开办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商业网点开办者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市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料;
5、商业网点用地示意图(食品类商业网点,比例:1:10000);
6、商业网点规划平面图;
7、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二、办理流程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33525
五、承办科室
市场管理科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
一、申请条件
1、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商务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4、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二、所需材料
1、申请书原件;
2、各股东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合法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3、鉴定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及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的注册证明等复印件(初审时须核对原件);
4、合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
5、《房地产权证》或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和《房产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6、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注册资金银行进帐单(复印件)和出资协议书(原件);
7、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理、鉴定估价师等人员名单;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鉴定估价师调入、调出单位有关证明;
10、检测设备清单;
11、其他文件。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33525
六、法律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182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号)第9条-10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七、承办科室
市场管理科
3000万元以下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改投资项目备案
一、申请条件
具体申报条件及要求请查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政务公众网(http://www.gdet.gov.cn)。
二、所需材料
1、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
2、项目承担单位工商执照复印件(需注明“由本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一式二份。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29004
六、法律法规
省政府《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粤府〔2005〕1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令第106号)、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6]133号文)。
七、承办科室
技术科
省级技术创新、改造专项资金项目初审
一、申请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具备较好经营管理水平和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3、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经济实力;
4、省经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按照每年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下达通知要求,企业需提供《广东省产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报告》、《广东省产业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资金申请表》,以及企业相关的财务、银行信用、税收、执照和项目资金来源证明、环评资料等相关资料,一式两份,并需用广东省产业技术创新项目财政资金申报管理系统(在省经贸委网站下载)导出数据,制作电子软盘一份,注明申报单位、申报专项和项目名称。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29004
六、法律法规
《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七、承办科室
技术科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一、申请条件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广东省境内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法律,具有规范的财务管理、技术管理和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财税法规缴纳法定税费,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规范使用财政资金。
2、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定位与功能明确,技术中心组织架构基本建立,技术创新业绩显著。
3、企业总资产规模1亿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年利润总额(税前利润)1000万元以上,年缴纳税费1000万元以上,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资产负债率60%以下,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好的企业经营机制。
4、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5、建立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机构与体系,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年末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当年研究开发投入不低于600万元,研发投入(R&D)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6、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
二、所需材料
《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和《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年度评价评估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29004
六、法律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省政府令第106号),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4〕343号)。
七、承办科室
技术科
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办理免税确认书初审
一、申请条件
1、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5年本》;
2、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二、所需材料
1、中山市内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办理申请表一份;
2、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复印件)一份;(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核准文件);
3、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一份(复印件);
4、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一式六份;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6、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进口设备和技术清单一份;
7、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一份。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29004
六、法律法规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改[1998]33号)
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经济贸委员会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程序》(粤经贸技术[2006]197号)
七、承办科室
技术科
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国产设备办理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确认书初审
一、申请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条目。
2、项目已取得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
3、签订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
二、所需材料
1、中山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办理申请表;
2、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一式三份);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申请表》(一式三份);
4、申请确认的国产设备清单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国产设备清单(一式六份);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两份);
6、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一式两份);
7、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需说明或提供的材料(一式两份)。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29004
六、法律法规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内资项目免税确认书办理工作程序》(粤经贸技术〔2006〕197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7]290号)
七、承办科室
技术科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
一、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3、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必须是符合省中小企业局发布的当年度省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指南的项目。
4、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5、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必须是经省中小企业局确认其服务于我省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包括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和民营科技园的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
6、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项目的,必须是正在项目立项计划实施期内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
二、所需材料
按照每年省中小局、省财政厅通知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及制作电子软盘一份。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29004
六、法律法规
《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七、承办科室
技术科
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1、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2、不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3、不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4、不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
5、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二、所需材料
(一)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及电子数据(通过“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软件”的“导出数据”生成ZIP格式的MDB数据库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软件著作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二)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备案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软件产品样品;
4、该软件产品著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5、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结果,或信息产业部认可的其他测试材料;
6、软件产品符合国家软件进口政策和规定的证明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500元/个(含证书及证书外框,由省软件行业协会收取)
六、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29437
七、法律法规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
八、承办科室
信息产业管理科
软件企业认定
一、申请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上年度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所需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企业填写《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时,要将“申报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中的“软件分类收入”分类填写清楚,并提供以下材料及复印件:
(1)有“销售产品”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产品销售发票及复印件,软件产品销售金额与《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中所填金额一致;
(2)有“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合同,并附加相关证明核实该合同中的软件收入部分金额,软件收入部分金额要与《企业工程承包、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项目列表》中所填金额一致;
(3)有“咨询培训”收入的企业,要附加培训项目类型、金额及发票复印件;
(4)有“其他”收入的企业,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4、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
6、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7、购买社保凭证。
8、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
9、企业人员构成情况表。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800元/家(含证书及证书外框,由省软件行业协会收取)
六、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29437
七、法律法规
1、《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八、承办科室
信息产业管理科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备案
一、申请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
3、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5、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
6、符合国家对担保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总体要求。
二、所需材料
1、《担保机构备案表》按要求填写内容;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件(复印件);
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基本情况;
5、担保机构(不含国家事业单位担保机构)章程;
6、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7、企业性质、社团性质的担保机构前三名主要发起人近三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的报告。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07014
六、法律法规
《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
七、承办科室
企业科
办事处设立
一、所需材料
1、填报《外地驻中山办事机构登记(年审)申请表》2份,申请表需加具申请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和公章。
2、申请单位所在地政府经济技术协作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我市设立办事处的批复。
3、设立办事处的申请函1份,申请函应说明设立办事处的目的、任务、业务范围、运作管理等情况,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申请单位委派驻中山办事处负责人(主任)任命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份,复印件需加盖发证部门验章。
6、申请单位在中山自购物业契证或租用办公场所合同的复印件1份,该契证或合同应列有办公地址和使用面积。
7、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简介1份。
8、申请单位需提交其他的相关资料。
二、办理流程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05351
五、承办科室
经济协作科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审核
一、申请条件
1、监控化学品生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国家产业政策;
2、企业必须有完整的基本情况资料,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专业(行业)标准或经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要求;
4、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测设备;
5、有完整的安全、环保、工业卫生设施,所排放的“三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6、生产、储存、销售有标准、完整的台帐;
7、国家其他管理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所规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及生产该品种所必需的其它有关证件;
8、必须具有熟悉监控化学品数据统计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具有保证监控化学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9、企业法人代表必须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企业活动的规定。
二、所需材料(一式三份)
1、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书;
2、企业地理位置及交通图;
3、企业厂区平面位置图;
4、车间设备平面布置图;
5、产品工艺流程图;
6、关键设备一览表;
7、产品质量标准及说明书;
8、生产记录样张;
9、产品销售记录样张(第二类化学品)。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06740
六、法律法规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含磷硫氟第四类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
七、承办科室
军工及民爆器材管理科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审核
一、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5、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所需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五份);
3、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4、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从事经营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提交三年来经营情况,包括资产、负债等,企业基本情况及未来三年的市场预测);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7、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用合同)、库区1/10000的地形测量及四领距离图、1/2000的仓库平面布置图(包括消防、避雷设施);
8、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结论达到安全级; 9、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业培训合格证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出具从事民爆物品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经验的证明材料;
10、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11、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12、单独的或者是在安全性评价报告中有专门的章节对重大危险源评估意见,企业制定的应急预案;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提交的全部材料装订成册,复印件都应由企业加注“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提供原件供核对。
三、办理流程

四、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查询电话:8308292 8306740
六、法律法规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
七、承办科室
军工及民爆器材管理科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确认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范围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市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2、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以及产品质量标准;
3、属于国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产品;
4、新建、改建项目投资规模在 500 万元以上(扩建项目不作限制)。
二、所需材料
1、项目要求确认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选址意见;
4、项目所在地域环境影响意见;
5、项目所在镇区经贸部门意见;
6、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三、办理流程